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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

玉诚环境管理标准(质量控制程序)

作者: 玉诚环境标准化办公室 来源: 玉诚环境标准化办公室 时间:2018年02月23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文件

质量控制程序

体系编号

G03-4

标准编号

Q/YCHJ064-2017

编制人

沈玲

部门负责人审核

文蕾

人事部门审核                           

黄智明

分管领导审核

邹修阳

1.目的

为确定并配备必要的控制手段、资源和文件,确保特定产品、项目或合同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质量计划的编制、实施、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特定产品、项目或合同的质量计划的编制、审核、批准、实施和控制。。

3.
引用文件

   


4.
术语

4.1
项目:指由一组有起始日期的、相互协调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独特过程,该过程要达到符合包括时间、成本和资源的约束条件在内的规定要求的目标。

4.2
特殊要求:现行质量管理体系或技术文件中没有提出或不能满足特定的产品、项目、合同要求的要求。

5.
职责

5.1
各职能部门针对特定产品、项目、合同所涉及到的本部门的特殊要求,由项目小组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并按质量计划要求组织实施。

5.2
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对质量计划的适用性进行审批。

5.3
各职能部门对质量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验收。

6.
工作程序

6.1
质量策划

6.1.1
技术开发部、质量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等职能部门针对特定产品、项目或合同所涉及本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小组成员进行分析、识别、确定特殊要求。

6.1.2
项目小组成员分析、确定满足特定产品、项目、合同所需的资源、资金、措施、进度要求及所设定的质量目标等内容。

6.2
质量计划编制条件

a.           
顾客有要求或合同有规定时;

b.         
质量管理体系针对的是多种产品,是“一般性”规定,而特定产品又有不同的质量要求和不同的质量控制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完全适用时;

c.         
质量管理体系虽然适用该产品,但该特定产品有异常情况(例如质量不稳定)或特殊要求(例如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后果严重)需要采用特殊的控制措施时;

d.         
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运用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对质量控制有特殊要求或者虽无特殊要求但开发期较长时。

6.3
质量计划的编制

6.3.1
编制质量计划应遵循的原则:

a.           
确保实现规定的质量目标;

b.         
充分利用现有质量体系或技术文件中适用的部分;

c.         
增补的质量控制措施必须满足特殊要求;

d.         
质量计划的详略程度应与顾客要求、人员素质和所需开展活动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可操作性强;

e.           
计划应明确规定质量活动如何展开和实施。

6.3.2
项目小组负责人开始编制质量计划。

6.3.3
质量计划的内容:

a.           
计划的目的;

b.         
计划的范围;

c.         
计划提出的控制措施:包括进度、负责人等;

d. 
现有质量管理体系或技术文件适用的部分,这部分可在质量计划中直接引用文件标题和编号;

e.
现有质量管理体系或技术文件不能满足特殊要求而需增补的质量控制措施、产品特性要求等,在质量计划中对这些要求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均应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

6.3.4
质量计划应把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分解落实到相关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这些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及必须开展的工作项目,做到全过程控制,预防为主,严格检验,保证规定的质量要求全面实现。

6.3.5
质量计划的审批、认可

6.3.5.1
质量计划发布前应由负责该项特定产品、项目、合同的牵头部门主管(部长/经理/厂长)对计划的适用性、充分性进行审核。

6.3.5.2
部门主管审核后,将质量计划交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3.5.3
在合同情况下,当顾客有要求,应在质量计划实施前提交顾客认可。

6.4
质量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6.4.1
负责编制质量计划的项目小组或部门,按质量计划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4.2
质量计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的修订,但修订后必须经部长/经理/厂长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在合同情况下,顾客有要求时,应将质量计划更改的建议在质量计划实施前提交顾客认可。

6.4.3
质量计划用于规定的场合,属于一次性使用的专用文件,当合同、项目、特定产品终结或完成后,相应的质量计划便失效。对失效的质量计划,由质量计划分发部门负责从使用场所及时收回,并作适当的标识后存档或作相应的处置。
6.5
质量计划实施记录由各负责部门按需要确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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